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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林业局用户                 发布时间:2017-02-17

张家口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后附办事指南)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

办事依据

是否收费

承办科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河北省木材加工经营加工许可证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凡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产业科

4011933

市林业局只负责备案、监督

2

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9号)、 《河北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555号)

市林业局产业科

4011933

 

3

林业技术推广

张家口林业工作总站

林果农及林果合作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张家口林业工作总站办公室

4013176

 

4

市际间林果花产品、林木种苗质量委托检验及争议仲裁

张家口市林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企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

张家口市林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4011632

 

5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服务

张家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需要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张家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4011819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河北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张家口市林业局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凡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者。

四、工作流程

(一)印制《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样式并统一印制,印有“河北省林业厅”监制印章。

(二)领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各县(核、换)发许可证企业的数量,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到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申领。

(三)发证申领或换发许可证的企业须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分别填写“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或“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许可证到期后,交回逾期许可证的正、副本后更换新证。原过期的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销毁处理。

(四)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备案表建立许可证纸质和电子管理文档。许可证换(发)结束后10日内,应以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林业主管部门将所属各县区许可证的备案表汇总后,及时以纸质和电子版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领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建木材加工企业申领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2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证明;

3、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4、木材运输证;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

(二)换领木材加工企业领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换证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合法来源渠道证明;

4、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证明;

5、木材来源登记台帐(审验后退回);

6、逾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

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

非单板类人造板企业生产能力达到10m3、单板类人造板企业生产能力达到2m3家具生产达到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为5年,其它企业(含经营类企业)为3年。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4011933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补贴项目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9号)、《河北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555号)。

二、承办机构

张家口市林业局产业科。

三、贴息对象

林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

四、贴息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条件: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贴息标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林业贷款最长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到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五、流程

(一)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逐级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提供的项目简介(申请当年贷款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和预计效益情况表,林业重点龙头企业项目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

(二)贴息补贴的申报与管理: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贷款落实及贴息补贴审核申报工作,县区于每年12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贴息补贴申请报告和贷款资金。

审核报告。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县区申报贴息补贴的项目和小额贴息贷款申报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资金拨付

林业贷款利息补贴按照预算级次拨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核实的贷款贴息项目提出贴息补贴发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贴息申请发放补贴资金。

七、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4011933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林业技术推广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二、承办机构

张家口市林业工作总站。

三、服务对象

林农果农及林果合作组织。

四、申请条件

林果农及林果合作组织在营林生产中需解决林果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问题可向林业工作总站提出申请。

五、服务流程

1、林果农及林果合作组织通过信息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向林业工作总站提出林果技术咨询,由工作总站负责记录、汇总,根据林果农及林果合作组织所在辖区,指定辖区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技术员进行答复。

2、辖区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解决的,反馈到市林业工作总站,由市林业工作总站联系相关专家解答。

3、如需实地技术指导,由市林业工作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联系辖区内林果专家实地技术指导。

4、林业站人员跟踪调查技术指导成果。

5、市林业工作总站总结技术要点。

六、办理时限

技术咨询一周之内给予答复,如需实地指导则办理时限视实际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业工作总站服务体系属于公益性职能,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4013176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张家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需要病虫害防治技术服务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收到服务对象申请申请后即可开展服务。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2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办理地点:经开区纬三路林业大厦908室。

咨询电话:0313-4011819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市际间林果花产品、林木种苗质量委托检验及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承办机构

张家口市林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

四、申请条件

市际间林果花产品、林木种苗质量需委托检验;林果花产品、林木种苗质量存在争议需仲裁。

五、申报材料

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供相关材料;

2、相关人员受理;

3、组织专家审核;

4、办结。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需检验则另外加入检验所需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九、咨询方式

地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林业大厦904室。

电话:4011632